石门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4月14日,根据上级交办和群众投诉,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石门利*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石门利*矿业有限公司与石门金航永丰硅砂有限公司系合作伙伴关系,石门县利*矿业有限公司利用石门金航永丰硅砂有限公司原址和相关环保手续为石门县金航永丰硅砂有限公司代为加工矽砂成品,并于2020年4月与石门金航永丰硅砂有限公司签订了《石门金航永丰矽砂生产线承包合》。石门金航永丰硅砂有限公司(原名为石门三环硅砂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矽砂技改工程建设项目于2005年7月26日通过了原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并于2012年7月经过常德市环境监测站的验收,文号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常监验字〈2012〉第21号)。经调查,石门县利*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后,对原场部分生产设施进行了新增(更换),新增(更换)的生产设备有新增力环除铁器 1 台,更换粉碎机 3 台,改造筛分机 4 台,改造出料斗 3 个。厂内有柴油铲车2台、柴油挖掘机1台、电动铲车1台。增加环保斗池 2 个,增加压滤机 2 台,增加清水桶2台。主要是做矽砂原矿的破碎和筛洗作业,成品为矽砂。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和噪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有3条粉碎机在生产,铲车和挖机间隔性使用,负荷率约80%。日使用矽砂原矿约500吨,日生产矽砂成品为350吨,尾砂75吨,淤泥约50吨,废砂约25吨。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在原矿运输进场装卸和成品出厂装车中的车辆交通噪声和厂内移动机械噪声较大,同时厂区的西面噪声较大。2023年4月14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在法定代表人邢**见证下,对你公司厂界四周和部分投诉人居住点进行了噪声监督性监测。2023年4月18日,根据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JD(2023)-04-032)监测结果为,你公司生产区域西面的进料口、厂界附近鸵鸟山庄客厅外和大餐厅外的厂界昼间噪声分别是66.7db(A)、60.5db(A)和64.4db(A),均超过了国家规定和环评批复要求厂界噪声不允许超出《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中2类(昼间60db(A))的标准限值。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JD(2023)-04-032号)、石门利*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与石门金航永丰硅砂有限公司签订的《石门金航永丰矽砂生产线承包合同》、现场照片和全程执法记录视频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052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对生产厂区配套建设降噪减震污染防治设施,并对厂内部分移动机械设备的噪声污染采取比较有效的降噪减震措施,确保正常生产中厂界噪声和振动不允许超出环评批复的《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中2类排放限值。
2023年5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525号),告知拟决定对你公司行政罚款叁万捌仟元整(小计:380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我局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并陈述“在我局2023年4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我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局递交了《利*矿业厂界环境噪声改造计划书》,并承诺立即对部分未密闭且产生噪声影响的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整改,封闭面积约350平米,整个改造工程计划耗资约25万元,整改期限为30天(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5日),请求从轻处罚”。2023年5月26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石门利*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后督察,发现你公司已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了整改,现场检查时,已投入正常使用,改造区域外围的噪声影响有明显的改善。2023年6月3日,我局召开案审会审议,认为你公司系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罚款叁万元整(小计:3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通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行政罚款叁万元整(小计: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2023年4月18日,现场提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制作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录了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26********5N和与石门金航永丰硅砂有限公司签订的《石门金航永丰矽砂生产线承包合同》,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的签字确认。证明执法主体和被调查对象适当;同时记录了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原矿运输进场装卸区域、成品出厂装车中的车辆交通噪声和厂内移动机械噪声较大,同时厂区的西面噪声较大
2023年4月14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的见证下,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采样。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的签字确认。
2、2023年4月18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公司送达了常德市石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石环监站字JD(2023)-04-032),监测结果为,你公司生产区域西面的进料口、厂界附近鸵鸟山庄客厅外和大餐厅外的厂界昼间噪声分别是66.7db(A)、60.5db(A)和64.4db(A),均超过了国家规定和环评批复要求厂界噪声不允许超出《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中2类(昼间60db(A))的标准限值。证明你公司厂界存在“排放噪声污染物超过环评批复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的签字确认。
3、有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照片资料和全过程执法视频为证,记录了你公司“排放噪声污染物超过环评批复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全过程环境违法现场和监督性监测的取样现场。
鉴于你公司在正常生产中存在“排放噪声污染物超过环评批复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行政罚款叁万元整(小计:30000.00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