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首例!一男子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被拘留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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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1 11:25:47

  2023年10月15日,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一企业厂房发生火灾,现场浓烟滚滚,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扑灭后,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火调人员依法开展火灾调查。经火调人员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最终判定起火原因为该企业聘请的临时装修工人吴某在自身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对该厂房内天花板上的铁架预实施风焊热切割作业切割,因施工时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比较有效保护的方法,引燃天花板上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引发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0万元。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大队火调人员将涉嫌违规人员和火灾调查证据材料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最终,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吴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此次拘留为金湾区首例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的案件,违规动火作业如果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施工单位一定要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材料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